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9:00 文章来源:
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债权转让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保证人之所以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主要是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信任或交易关系,债权转让并不会破坏保证的基础,故担保法规定,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承担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在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故担保法规定,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部分转让时,保证人仅对未转让部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合同变更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的变更。合同变更对保证人担保责任发生直接的影响,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