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咨询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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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警的指挥通行造成交通事故,交警是否要承担责任?
南京律师为您答疑:
2015年1月27日,宋某驾车外出办事.由于正值下午下班交通高峰期,道路比较拥挤.当宋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遇到红灯,宋某遂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停车等待.由于通过该路口的车辆和行人较多,当路口的东西方向绿灯亮起时,仍有一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滞留在路口没有通过.在路口值勤的交警李某一边示意自行车和行人加快速度,一边向在路口等待的东西走向的车辆做出了通行的手势.宋某按李某的指示启动车辆,将正在快速通过路口的自行车骑行人台某撞倒造成轻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台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级机关作出了维持原机关责任认定的决定.宋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台某的损失.台某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本案中,宋某按交警李某的指挥通过路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交警李某的指挥错误是本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凼,但是宋某发现交警的指挥有错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义务,确保安全.所以,宋某在此次事故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台某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本案中的事故责任应由李某与宋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