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_劳动者法律性质认定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9 文章来源: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
南京律师
一、不享有年休假情况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没有休年休假的,其工资该怎么计算?见下.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计算应经过以下几点:
1、看何时起连续工作满一年.
(1)理论上可不同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如员工失业半年后,在a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半年,此时员工属连续工作满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时工作多少有中断?中断多久就不算是连续工作了?法条上没有明确.理论上认为,可以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没断,则算是连续工作.
(2)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可以是08年前.如员工07年1月份开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属于连续工作一年,08年当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2、确定一年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单位工龄累计计算,军龄应该计入工龄.工龄累计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工龄10年以上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3、折算年休假天数.
(1)按公历日历年度分别计算,剩余天数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员工2008年6月1日起连续工作满了一年,则2008年剩下的日子应折算休年休假.按公历年度分别计算,不要从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计算为一年.同理,该员工如果2009年6月1离职,则2009年度应该休的年休假也应该予以折算.
(2)余数不足一天不计.如2008年剩余天数为180天,工龄为五年,则2008年应休年休假为5*(180/365)=2.46天,则按2天计.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4、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简单,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数,即为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员工未离职,那么当年的年休假报酬是不能要的.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未离职,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5、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1)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按两倍正常工资计.即相当于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为五天,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为十天工资,接近半个月的工资(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工资标准应按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提成、奖金均要计入工资.(日工资则为该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并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的.
三、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四、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二)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四)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五)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七)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