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具体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4 文章来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具体法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在司法实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具体阐述如下:
(1)公民个人的,一般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提起诉讼。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经营、管理该财产的受损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第三者(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赔偿。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参加诉讼;为了保证民事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人员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不服时,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结之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并应提供相应所谓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