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_南京合同律师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1 文章来源:
南京律师_南京合同律师
参加法庭调查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并记录要点。
二、、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辩解和陈述,注意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陈述是否清楚,注意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有无分歧,分歧在什么地方。
三、、听取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内容,并注意讯问方式。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五、如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威逼性、诱导性发问或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律师的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的,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
六、公诉人对律师的提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以进行辩驳。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方式或内容。
七、经法庭审判长许可,律师对公诉人的证人或出示的证人证言质证。一般说来,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10)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11)证人证言的形式、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律师应当综合以上几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辩护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当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证言,律师可以建议法庭对其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八、经法庭审判长许可,对出庭的鉴定人或公诉人出示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鉴定人或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程序;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9)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10)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律师在质证之后应当对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若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九、经审判长许可,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书证进行质证。一般说来,对物证、书证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书证的真伪;
(2)物证、书证与本案的关系;
(3)物证、书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物证、书证要证明的问题;
(5)物证、书证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6)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律师认为证据的内容不真实,证据本身与本案无关,或收集程序、方法违法,应当提出不予采信的意见和理由;对于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书证,律师有权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去调查核实,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十、经审判长许可,对公诉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一般而言,应注意从几方面进行质证:
(1)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情况;
(2)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视听资料播放后,律师应当发表意见,认为不是被告人自然所为或不真实或与本案无关,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或延期审理。
十一、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出示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并就证据能否成立、能否采信与公诉人展开辩论。律师在举证时,应向法庭注明证据的形成、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2)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4)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于律师的举证,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自己证据的可信性。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物证或者重新鉴定、勘验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特别关键的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查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十三、完善辩护词。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到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结束之前,律师会发现一些原本有待核实查证的事实已经得以查清,而一些原本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情节及证据又出现了新情况,需要作出质疑。因此,律师必须根据现有查证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及时检查、修改原先撰写的辩护词。通过法庭调查,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要加进去,不能成立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删去,从而使辩护词的发表更能体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于法庭查明的事实、情节及证据出现新的情况,影响辩护效果的,律师应进行修改,甚至重新拟写辩护提纲,使辩护词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