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法庭辩论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1 文章来源:
参加法庭辩论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律师参加法庭辩论是系统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的重要形式,是对律师前后工作的总检验,也是律师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阶段。律师参加法庭辩论,即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材料,反驳公诉人的论点,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听取、分析公诉意见,将其中不当或错误的观点记录下来,并作好反驳准备。
律师首先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掌握公诉词的主要观点,即指控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注意公诉词的观点与起诉书的观点是否一致,有无错误和矛盾的地方;公诉词本身在论证过程中有无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地方,以及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对于错误和矛盾的地方,应及时记录下来,待自己发言时予以反驳。在实践中认真听取公诉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第一,正确认识公诉词。公诉词的基础是起诉书,但又不是起诉书的翻版。公诉词起着补充起诉书的作用,而不是可有可无,因此,律师听取公诉词不能采取可听可不听的无所谓态度。第二,通过对比分析其与起诉书到底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从而使完善后的辩护词更具有针对性。
二、听取、分析被告人的自我辩护。
三、发表辩护词。
律师要使自己正确的辩护意见为法庭所接受,关键是要善于表达。辩护词的发表直接影响到辩护效果,因此,律师应在如何发表辩护词上下一番功夫。在实务中,律师发表辩护词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找出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并尽量多从正面对公诉意见进行反驳。
(2)律师发表辩护词,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引用法条、证据要准确无误,不在枝节上纠缠不休,也不能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更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指手画脚,搞人身攻击,应当展现出律师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
(3)律师发表辩护词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律师制作辩护词往往是花了相当大的功夫的,有的律师为了追求辩护的成功,设计了不同的辩护方式,甚至连开场白都进行了精心的构思,对辩论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作了一定的应急准备。但是,发表辩护词并不等于制作辩护词。发表辩护词的时间短促,加上法庭气氛较为紧张,有的律师面对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会感到束手无策。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从容面对辩论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语言简洁。在表达时应口齿清楚,快慢适度,把握语言的节奏,讲求抑扬顿挫,既不大喊大叫,也不要说说停停,鹮里鹮唆。一般而言,律师发表辩护词应尽量使用普通话,如果该地区普通话尚未普及,人们听普通话困难,则应以听懂为原则,使用当地通用语言。
(5)控辩双方经过第一轮辩护发言之后,公诉人提出其意见或新的观点、新的问题,律师应当进行第二轮或多轮辩论发言,以便驳斥公诉人提出的新观点、新问题。律师进行第二轮或多轮辩护发言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第二轮辩护发言不等于第二次重复已经阐述过的辩护内容。第二,第二轮辩护发言应当将第一轮发言的主要观点引向深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辩护目标。第三,律师进行第二轮发言时,不能涉及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否则,律师的第一轮发言就会显得底气不足。第四,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进行第二轮发言,如实在没有新的观点,则应向法官表明,以免浪费时间。
(6)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事人当庭提出拒绝律师辩护或要求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手续;若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时,可以请求休庭,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