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律师事务所排名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3 文章来源:
南京江宁律师事务所排名
南京江宁律师事务所排名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韦律师电话:025-85552110
劳动合同期满后,工作期间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双方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从合同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需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还需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